男子130万购买一笔130万元的“银行理财”,到期3年一直未兑付“血本无归”
男子130万购买一笔130万元的“银行理财”,到期3年一直未兑付“血本无归”
#男子130万买理财到期3年未兑付#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人曹先生在2012年购买的一笔130万元的“银行理财”,其实是广发银行金山支行销售的一款私募产品。产品“到期”后,无法赎回。曹先生以代销银行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金及收益。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1月,银监会通报了广发银行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广发银行在业内代其推广私募基金。该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浮亏账面,到期后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经查,广发银行存在风险评估、推荐资料存放、营销培训、产品准入、方案执行等五大问题。
曹先生的诉讼请求,在监管部门调查并回应后,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看看细节-
30万投资3年到期未支付。
曹先生在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其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认购产品的过程:2010年,曹先生将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出售房屋所得约300万元存入银行。2012年年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工作人员周打来电话,称金山支行内部有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推荐一款好的理财产品”。推介会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二楼举行。广发上海分行和广发总行相关领导也参加了会议。
7月2日,周再次致电曹先生,称上次介绍的新品正在促销。周说,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每年强制分红90%,三年回报,七年回报。资金安全无风险,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很多员工都买,机会难得。
在周某的指引下,曹先生当场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开了一张卡,其妻子将钱转到曹先生名下的银行卡,购买了一款本金为11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按照周某的要求在一些空白的A4纸上签字,但没有填写日期。7月12日,曹先生按照之前的流程购买了20万元的这款理财产品。
对此,曹先生坚称,在购买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从未告诉他该产品是CICC六合基金,他一直认为该产品是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事实上,曹先生加入了六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资料显示,曹先生持有该合伙企业1.84%的股份,认缴出资额为130万元。
类似的“误解”也存在于认购该产品的其他投资者中。另一种情况是,有投资者表示,2015年8月理财产品到期时,被告知4年后才到期,产品运行良好。2019年8月再次要求结算时,被告知产品无法结算。并且,2017年4月,合伙企业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延长至2032年3月。照此计算,私募基金依然存在,赎回时间遥遥无期。
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监管通报
发现产品不能如期兑付后,包括曹先生在内的十几位投资者多次向银保监局等监管机构投诉。2019年10月,上海银监局回复称,经核查,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相关业务办理中存在未妥善保存客户记录、未对所有涉事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允许客户在相关合同文件空白页签字等问题。
2019年11月,官网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易安保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通报》。其中写明: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内部《合作产品私募股权基金(PE)建议书》,代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2019年8月基金到期时出现浮亏,到期后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引发消费者投诉。
经查,广发银行存在五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没有按照监管要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我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该业务推荐客户的风险评估材料。
二是推广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存。我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传单、短信、视频、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三,在针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推广培训材料中,没有提及和分析基金产品可能给银行和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其中“年化复合收益率:根据基金项目池的储备项目计算,本基金的年复合收益率可达62%-71%…分红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润的90%和强制分红”等等都是很有诱惑力的表述。
四是准入环节未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2012年3月29日,银行批准了该产品计划,该计划明确了银行对合作机构和私募基金项目的准入原则。经查,该行在合作机构准入及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方面,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执行。
五是在推广过程中,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全面落实相关业绩工作。经查,该行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制定《客户经理推荐工作守则》,履行培训、考核、暗访、抽查等职责。
诉讼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提出自己只是一家中间转账银行,曹先生通过银行柜台将钱转给了创新公司。双方没有建立买卖关系,只是进行了银行转账。并且涉案产品是2012年发行的。当时没有适当性义务的规定,适当性义务不应有溯及力。
针对曹先生手机银行显示130万元权益类资产公证书,以及“仍可从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系统获得积分”的说法,金山支行表示,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的APP不仅记录了客户在该行购买的产品,还记录了客户告知其从第三方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息。而且客户积分涉及的因素很多,所以获得客户积分并不能证明和涉案产品有关。
法院:银行有过错。
一审中,曹先生要求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赔偿本金130万元,按年化复合收益率71%赔偿收益损失646.1万元,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二审中,曹先生诉请银行支付本金130万元,并按年化利率15%赔偿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本案是个人投资者在银行网点认购私募基金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包括:一是涉案产品是广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CICC创新公司发起的CICC六合私募基金。第二,关于涉案产品,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为推销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第三,曹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
首先,曹某某坚称自己购买了广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书面凭证,也无法说明具体购买了什么产品。根据其提供的《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中载明的收款人信息及“用途及附加信息”、其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有限合伙人的事实,以及上海银保监分局在批复中关于“本产品并非广发银行理财产品”的意见,本院驳回曹的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销行为和过错,上海市金融法院致函上海市银保监局调查相关情况。根据回复,可以认定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是涉案产品的“代销机构”。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虽然私募基金在2013年6月才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代销事实发生时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但当时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公开募集基金代销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公募基金,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在涉及私募基金的代销过程中,应本着“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以审慎的态度客观、全面地履行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产品。
本案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未能证明在代销涉案私募基金产品前已对曹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与涉案产品相匹配,也未能提供曹某某业务办理的音视频资料。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管业务信息,存在过错。
但关于实际发生的亏损,由于第三方提供了CICC六合基金2019年至2021年的年报,该私募基金的可分配资产在三年内逐年增加。法院认为,从基金投资的标的资产来看,其中两家公司拟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未来发展前景向好。目前无法认定曹的投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法院指出,在CICC六合尚未清算的情况下,曹某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清算后持有的股权份额是损益及损益程度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曹某某主张赔偿投资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有权请求终止合伙并进行清算。清算后有其他损失未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及相关当事人可以就违法、违规或违约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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